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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委原委员“双开”通报看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如何体现
时间:2019-09-27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文章作者: 【 字体:  】 打印本页

  9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原委员、原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秋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黄秋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三处引人注意的表述,鲜明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了各级纪委监委始终把自己置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之下的高度自觉。

  第一,“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通报披露,被查前,黄秋斌为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委员、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按照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在其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在贵州省委全体会议未召开时,对黄秋斌的党纪处分由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根据规定,对黄秋斌的开除党籍处分,须报中共中央批准。

  第三,“对其党纪处分决定待召开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通报中的最后一句话,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章规定,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其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