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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十四起损害群众利益破坏软环境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时间:2005-12-21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文章作者: 【 字体:  】 打印本页

  辽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05年查处的十四起损害群众利益、破坏软环境建设的案件予以公开通报。

  省纪委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行业,要从上述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从服务振兴、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切实搞好纠风工作,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对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制定政策,作出决策,要考虑是否符合群众利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利于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实行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同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破坏软环境案件,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认真剖析,公开曝光。特别是对那些由于领导决策造成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这十四起案件的查处情况如下:

  1、辽阳县交通局运输稽查大队违规执法案。辽阳县交通局运输稽查大队,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执法。2005年2月,稽查大队五中队队长张某、副队长孙某带领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合同工、临时工,乘坐用私家车改成中国公路统一式样的执法车违规上路野蛮执法、稽查,扣押车辆,造成恶劣影响。辽阳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辽阳县交通局局长李某、副局长曾某、运输稽查大队大队长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运输稽查大队五中队队长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队长孙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野蛮执法的临时工佟某被清退。

  2、抚顺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李某非法拦车罚款案。2005年1月6日,社会无业人员刘某驾私车带抚顺交巡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李某出去玩,二人共同在路上先后拦截两辆大货车以超载为由进行罚款,不出具收据。当二人准备对另一辆大货车进行罚款时,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分局交巡民警当场抓获。抚顺市公安局给予李某行政记过处分,并予以辞退。

  3、辽宁省纤维检验局工作人员违规执法案。2005年4月,有企业在民心网举报省纤维检验局违规向企业乱收费问题。经查,2004年10月,该局毕某等人到大连新玛特商场“鑫达来”羊绒专柜抽查商品,毕某以帮助整改为由违规为单位向对方收取4000元检验费。省纤维局给予毕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收回其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责令毕某所在科科长顾某停职检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省纤维检验局党委书记兼局长马某、副局长钱某通报批评。

  4、大石桥市农机监理所越权上路违规罚款案。2005年4月12日,大石桥市农机监理所第三稽查队队长张某带领朱某、刘某、景某到大石桥市汤池、周家镇等地检查,当他们驾驶的车辆与于某驾驶的农用机动车辆相遇时,拦截该车辆,并以该农用机动车辆没上第三者强制保险为由,对于某作了150元罚款,没有在罚没收据上签字,也没有向当事人下达简易处罚决定书。营口市监察局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

  5、葫芦岛市环保局原监理支队长孙某借职务之便为亲属推销产品案。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孙某为其妻经营的企业推销啤酒10000箱、白酒300多箱。在此经销过程中,孙某直接找酒店、宾馆为其家属销酒,孙的妻子也利用孙的职务影响找酒店、宾馆从事推销活动,而这些酒店宾馆,绝大多数环保排污的收费、稽查在孙某所在单位的业务管辖范围内。葫芦岛市纪委给予孙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环保局免去其支队长职务。

  6、沈阳市新城子区城建局主要领导违反有关规定动用公款大吃大喝案。2005年1月1日,沈阳市新城子区城建局局长李某参加公务出国考察活动回来时,该局党委书记李某组织局机关科以上干部和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等50多人,乘坐13台车前往桃仙机场迎接,并以开茶话会的名义摆6桌酒席,为其接风,用公款支付餐费6745元。新城子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局长李某、党委书记李某党内警告处分;由个人承担宴会费用;责令局班子成员做出深刻检查。

  7、抚顺县殡仪馆违规乱收费案。2004年以来,抚顺县殡仪馆违反有关规定,私设收费项目,收取卫生费,每具尸体10元;收取祭奠卫生费,每次5元。2004年1月至2005年7月,共计收费21,320元。抚顺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抚顺县殡仪馆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免去曹某殡仪馆馆长职务。

  8、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乱收费案。2003年6月,该局在为非农业居民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在没有请示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对非农业居民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每证超标准收取工本费5元。截止2004年末,该局共发放非农业居民土地使用证1,815本,共收费18,150元,超标准收费9,075元。丹东市纪委给予局长王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该局退还违规超标准多收的费用。

  9、锦州市古塔区婚姻登记处乱收费案。锦州市古塔区婚姻登记处于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搭车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金额计153,980.80元。锦州市古塔区纪委给予登记处主任吕某党内警告处分。

  10、台安县桑林镇林业站乱收费案。该站在没有收费依据的情况下,于2000年至2004年擅自收取育林基金、采伐服务费及恢复植被保证金122,510元,用于各种不合理开支和个人支出,收支均未入账。2004年在马油房村不合理报销车费2,400元,也没入账。台安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该站站长于某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并将违纪款124,910元予以收缴。

  11、北票市大板镇土地所乱收费案。2003年3月至2004 年4月,该所以收取“占地费”为由,使用已作废的专用收款收据收取大板镇27户居民住宅超占土地面积款20,584元;以“回收欠款”为由,收取波台沟村、金岭寺村、下烧锅村及工业办赞助款28,200元。两笔款均未入财务账。大板镇镇政府给予该所所长张某行政记过处分。

  1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四分局副科长张某借检查纳税之机收取企业现金案。2004年4月22日,张某到某企业检查纳税情况,收取企业领导送的现金7,800元,用于所在科的接待、应酬。大连市地税局给予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副科长职务。

  13、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交巡警随意罚款案。2004年9月,向阳分局交巡警在路上检查过往车辆,以目测和询问的方式对一些车辆以超载为由进行罚款,被市纪委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经调查核实,向阳分局副局长吴某作为直接部署这项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责任。朝阳市公安局给予吴某行政警告处分。

  14、调兵山市法院审判员刘某到引资企业办案滥用职权案。2004年11月22日,刘开车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到一招商引资企业办案,车开到企业大门时,刘鸣笛要求开门,保安人员根据企业规定没有马上开门,说明要去请示企业领导,刘强硬要求开门,与保安人员撕扭起来,强扭保安人员往车里推,要把保安人员带回法院,并不听别人劝阻,造成恶劣影响。调兵山市有关部门责令调兵山市法院领导和刘某向企业赔礼道歉;铁岭市纪委对刘某滥用职权行为在全市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