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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思考
时间:2007-11-12 文章来源:《研究参考》 文章作者:中共湖南省常德市委组织部 李娥皇 【 字体:  】 打印本页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是组织工作要高度警惕的问题,也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保障。与打击“跑官要官”与“买官卖官”等违纪行为不同的是,治理“带病提拔”强调的是防止,而前者强调查处。本文主要就如何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谈一些看法。

  一、准确界定“带病提拔”

  什么是“带病提拔”?许多人认为干部在提拔、重用前存在经济、

  生活等方面的不廉洁行为或领导能力方面的重大缺陷等就是“带病提拔”。最近,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对干部“带病提拔”进行了这样的定义:“带病提拔”是指干部在提拔前所犯错误已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由于考察时未被发现或未能查清而被提拔任用的情况。并且明确指出,干部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个人修养等方面有些缺陷或不足;犯了错误,已经处理了,实践证明也确实改正了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被提拔任用,不属于“带病提拔”。这说明,还有部分人对“带病提拔”的认识不够准确,也就是说,有些问题我们只能称做是“不足”,而不能说是“病”。

  二、客观分析干部“带病提拔”存在的主要原因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干部选拔任用质量明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日益规范。但是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在少数单位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干部“带病”问题隐蔽性强。干部“带病”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有的问题开始时并不明显,单纯靠组织考察较难发现。二是民主推荐结果失败。一方面是领导意图主导民意。在民主推荐前,有的单位主要领导已与班子成员酝酿确定了拟提拔对象,并将酝酿的意见有意透露出去,要求干部职工与领导意图“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拉票干扰民意。有的干部拉票干扰民意,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登门拜访、请客送礼、托人打招呼等形式,拉赞助票,导致推荐结果不真实。

  三是初始提名程序不规范。在少数单位提名人选的确定存在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只要主要领导提名,就能顺利通过推荐、考察、任免决定等程序,得到提拔或重用。有的领导干部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民主推荐结果,当推荐结果与自己的意见一致时就接受,不一致时就以“不简单以票取人”为由予以否决。

  四是考察失真失实。由于考察时间和精力所限,考察组对考察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或线索,较少进行深入调查。有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试用期等制度执行不够好,常常流于形式。有的干部在考察谈话时不讲真话,不敢讲真话,反映干部的不足大多是工作能力、方法、经验等方面情况,很少涉及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等深层次问题。

  五是对“一把手”有效监督不够。“一把手”对本级组织管理的干部提拔有很大的决定权,对上级管理的本地本单位干部的提拔有重要的建议权,要坚持提拔的干部,其他班子成员很难表示反对。而目前对“一把手”的用人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致使有些“一把手”把集体研究当陪衬、把会议讨论当走过场,造成决策失误。

  六是对“跑官要官”行为抵制和查处不力。有的干部工作能力一般,群众基础不好,为达到职务提升的目的,通过种种不正当途径“跑官要官”,甚至行贿“买官”。个别地方和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跑官要官”行为抵制不力,对上级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的,顶不住,有时甚至不顾原则、曲意迎合,使“跑官要官”者屡屡得逞,从而导致了少数干部“带病提拔”。

  七是责任追究落实不够。有些单位虽然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责任追究制度,但往往是“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做做样子、搞搞形式”,应付上级检查考核。相当多的单位责任追究主体不明确,难以追究责任,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具体措施

  中央组织部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提出了6条措施。在全面贯彻落实中组部精神的同时,从根本上防止和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我认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从扩大党内民主入手,着力解决“民意失真”的问题。一是坚持凭民意但不惟票数选人。《干部任用条例》中要求“既要看得票情况,又不惟票”。综合分析民主推荐结果时,要坚持做到“五看”,既看推荐部门和单位的党风正不正,内部人际关系融洽不融洽;看参与推荐者的素质整体高不高,能否从公心出发,从大局出发;看参与推荐者对优秀人才的知情程度,了解不了解,了解得深不深;看单位领导平时的作风扎实不扎实,对下属人员要求严不严,有没有宏观驾驭能力;看被推荐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表现对推荐票数的影响。做到既尊重民意,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既不让拉票者得逞,又不让踏实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吃亏;既遵循人才成长的一般规律,又重视人才脱颖而出的特殊规律。二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结果应向社会公开。通过公开结果,提高群众对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的信任度,增强责任感。三是科学确定参加范围。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三个环节,既要增加“知情人”,又要注意避免民意表达重复、混乱,发挥好民意的参考作用。

  2、从完善考察方式入手,着力解决“考察失实”的问题。一是拓宽考察范围。在考察中增加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和民意调查内容,把干部的业余爱好、社会交往和个人家庭生活重大事项,家庭财产、个人婚姻情况的重大变化、子女上学就业等情况纳入考察范围。考察时尽可能做到考察干部五年内的各方面情况,防止干部出现急功近利的行为。二是优化考察人员结构。根据不同类别、不同职位的客观需要,合理组建考察组。考察组成员中要有组织部门干部、纪检干部和熟悉相关业务的干部,便于全方位分析情况,综合评价考察对象。推行考察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考察干部队伍的培训、考核,以确保考察干部队伍的高素质。三是加强日常考察。每次考察干部前必须征求纪检、政法、计生等一票否决部门的意见。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每年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考察考核,建立干部考察信息库,并将干部理论学习培训情况、执纪执法部门以及信访等部门日常通报的违纪违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在班子调整和干部选用前,将积累的有关信息输出整理,以减少任职考察的临时性和片面性。四是实行考察回避。做到“五个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在干部考察和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中,组织认为参与人员与考察对象和讨论对象之间有足以影响到考察结果和任用讨论的关系,必须回避;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在本人出生地、成长地任职必须回避;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单位任职必须回避。六是实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每次考察前,对考察对象名单、考察组成员名单、考察内容、时间都要向所在单位预告,必要时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打破考察工作的神秘化。

  3、从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入手,着力解决“决定失范”的问题。讨论决定干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坚持做到“三看、四不讨论、一不决定”,就是看民主推荐结果和考察了解的情况是否一致,看群众意愿和基层党组织推荐意见是否一致,看基层党委讨论干部是否发扬了民主,党委成员的意见是否一致;没有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的不讨论,没有组织部门初步意见的不讨论,没有经过酝酿或酝酿不充分的不讨论,党委成员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讨论;没超过到会成员半数同意的不决定。

  4、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入手,着力解决“管理失严”的问题。一是实行干部任期制和试用期制。二是建立健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科学准确地评价干部。三是进一步完善《关于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细化不称职标准,对不称职领导干部进行免职处理。四是建立健全谈话诫勉制度,对平时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随时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予以警示。五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和改进干部审计工作,实现由“离任审计”向“全程审计”转变。六是实行回复函询、调查核实制度。七是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变“责任虚空”为“权责并重”。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提名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用人失察失误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出现干部“带病提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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