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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党组出台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时间:2018-08-27 文章来源:中国气象报社 文章作者: 【 字体:  】 打印本页

  日前,《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气象部门党的问责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问责工作,发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党组在深入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规定由局党组领导全国气象部门党的问责工作及问责的重点对象,并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予以具体化,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进行明确,依据气象部门垂直管理体制特点进一步确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报告制度。

  《实施办法》强调,气象部门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气象部门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气象部门开展党的问责的具体情形包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等。《实施办法》明确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为检查、通报、改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实施办法》对问责程序予以明确,对发现有问责情形的由中国气象局党组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启动问责程序,随后进行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实行终身问责,定期报告,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对中国气象局问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